136-6865-6236

烟台商标注册

yantaixunfei 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

烟台讯飞知识产权

商标注册


查询、风险评估、注册一站式服务

0535-6663013

首页 >> 新闻动态 >>行业动态 >> 描述商品特点的标志本身不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
详细内容

描述商品特点的标志本身不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

《商标法》第十条第一款第(七)项规定,带有欺骗性,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,不得作为商标使用。这一规定是为了促进市场主体诚信、规范使用商业标识,避免误导性宣传,保护消费者权益。商标的本质特征是区别商品来源,描述商品特点的标志本身不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,但可以通过使用取得识别性。而如果标志除缺乏显著特征外还带有欺骗性并易误导公众,则可能对公共利益和消费安全产生不利影响,对这种标志应严格禁止使用。本案中“古方”泛指古代流传下来的方法或技艺,具有传承久远之意,医药商品中以“古方”作为标识,易使消费者认为所标识的商品系按照古方配制,具有特定的疗效,申请商标以地理名称“湘西”和“古方”组合而成,指定使用在药茶、医用药膏等商品上,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、配方等特点产生误认,故依据《商标法》第十条第一款第(七)项的规定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

电话:136 6865 6236     0535-6663013(服务时间:早9:00-晚18:00)

邮箱:ytxunfei@163.com

地址: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32号富凯商厦8楼知识产权部

关注我们

微信了解

网站导航

seo seo